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485号
原告:上***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06X5,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亭卫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683R,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果香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毓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