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

桐庐县富春江镇德盛装饰材料商行、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82民初2444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妻子,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与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诉前调立案,纠纷经诉前引导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于2023年7月14日民初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25日、10月10日、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经营者**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B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参加三次庭审诉讼。被告B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第一次庭审诉讼。原告A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第二次、第三次庭审诉讼。被告C公司未到庭参加庭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B公司立即付清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10000元,并以本金210000元为基数赔偿原告自2023年6月19日(起诉之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LPR一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B公司承接C公司厂房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后,任命第三人**担任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并将该工程中2号厂房、3号厂房、研发楼的外墙油漆、内墙油漆涂料项目以包工包料方式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已于2021年8月竣工验收,厂房已投入生产使用。经结算确认,被告B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合计人民币1766142元。扣除实际已支付的1555720元,尚欠余款210422元。2022年9月2日,第三人**出具《委托书》,千页工具工程由浙江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其中外墙、内墙油漆项目部分工程款计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元)由千页工具有限公司代付,不进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帐户。此后,被告B公司支付工人工资90000元,原告同意从剩余尾款300000元中予以扣除。此后,被告B公司、被告C公司均未支付剩余承揽款210000元。原告认为,原告涉案油漆工程已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被告B公司作为转包方,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因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B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事实不予认可。我司没有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合同,也未授权任何人与原告签订合同,第三人也不是项目负责人,我司与第三人签订签过《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内部经济责任考核合同》将案涉工程转包给第三人。被告C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我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人个人没有相关资质。原告的证据《协议书》和《结帐单》均是第三人与**签订,并非本案原告,是两个独立主体,原告主体不适格。案涉承揽款的相对方是第三人,并非我司,所以应当驳回。2020年5月7日,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B公司。 被告C公司书面辩称,被告B公司即使将部分外墙油漆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与被告B公司签订的分包协议合法有效,原告系合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并非违法分包关系的施工人,而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承担责任并不包括合法分包关系的实际施工人,故原告的原先的诉讼请求中要求我司在欠付工程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第三人**辩称,我不承担付款责任。由被告B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我以案涉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的身份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甲方是浙江崇业新建年产2.5亿支螺丝批项目部,因为我是项目经理所以在落款甲方处签名,我作为项目经理履行本工地的权利,可以收集资料、材料采购、组织施工等工地上的事情,我都是代表公司签名的。《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内外墙油漆分包给原告,该部分工作不是属于主体结构、关键性结构,是可以给其他第三人做的。我从1996年起就是被告B公司的员工,我的工资是被告B公司发放的。被告B公司和被告C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我是项目经理,我有建造师证又是公司的员工,所以让我做项目经理。我代表被告B公司负责组织施工,被告B公司授权给我,我对外代表公司采购、组织施工。我确认工程量和应付款金额,具体付款是由被告B公司支付的。我签过《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内部经济责任考核合同》,是以项目部内部承包经济责任人的身份签的,是职工内部考核,就是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没有说过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我,我没有承包工程的资质。原告的施工存在延期、质量问题。原告主张的诉请一的金额我认可。 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分析认证如下: 一、原告A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协议书照片,证明被告B公司将案涉工程外墙、内墙涂料分包给原告施工的事实。 2、结账单,证明被告B公司确认原告完成施工的外墙油漆、内墙油漆涂料工程价款总金额为1766142元的事实。说明:原告主张金额是因为其他款项被告B公司直接支付给工人以及材料供应商。总金额1766142元-工资单80720元(被告B公司直接发放员工)-工资单300000元(被告B公司直接发放员工)-工资单200000元(被告B公司直接发放员工)-200000元(被告B公司打款**个人账户)-材料款90000元(2021.12.3被告B公司打款原告对公账户103000元剩余款项不计入工程款,赔付工人13000元)-材料款200280元(2022.1.28被告B公司打款原告对公账户)-材料款131790元(被告B公司直接支付供应商利洁工具)-材料款65550元(被告B公司直接支付供应商老材)-材料款97380元(被告B公司直接支付供应商奇屹灯具)-材料款50000元(被告B公司直接支付供应商峰峰门业)-材料款50000元(被告B公司直接支付供应商)-工资90000元(2022.11.17经过劳动局,被告B公司直接打款给工人)=210422元(已付款合计1555720元)。 3、责令改正通知书照片,证明案涉工程项目于2021年8月23日验收,原告施工的工程无油漆涂料质量问题的事实。 4、银行流水,证明被告B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将款项支付至原告对公账户内的事实。 5、**与被告C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话录音,证明**亲口答复不扣原告外墙涂刷工程款,同意付款的事实。 6、**与被告B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话录音,证明被告B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尚欠原告工程款21万元并不否认,并答复公司有钱就会支付的事实。 7、**与***通话录音,证明原告的雇员***施工时从架子上摔落,认可收到原告转交的13000元工伤赔款的事实。 8、《委托书》,该《委托书》系2022年9月2日第三人代表被告B公司出具《委托书》,用以证明第三人确认尾款300000元,委托被告C公司支付款项的事实。 9、工资单,证明被告B公司付款9万元给工人的事实。 10、第三人书写结账明细单现场照片,证明案涉工程款计算经过,其中13000元的款项是包含民工的赔款的事实。 11、项目牌照片,证明案涉工程对外公示建设施工情况、第三人系案涉工程项目经理的事实。 被告B公司对证据1、2、3、4、5、7、10三性均有异议;对证据6、9、11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8不清楚。 第三人对证据1认可,曾签订合同;对证据2、3、8、9无异议;对证据4不清楚;对证据5听说有这事;对证据6、7不清楚;对证据10不认可,没有我的签名;对证据11无异议。 本院审查后对上述证据1、2、3、4、6、8、9、11予以确认;对证据5、7系**与案外人***、**与被告C公司(未到庭)的法定代表人**的通话,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对其证据三性不予确认;对证据10照片中没有书写人的正面图像,无法确定书写人,对其三性不予确认。 二、被告B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考核合同,证明案涉工程被告B公司承接后以自负盈亏承包给第三人的事实。该合同虽然名称为考核合同,实际为转包合同。 2、领款凭单、银行业务回单照片一组,证明我方汇款给原告两笔款项系第三人指示支付给原告的材料款事实。 原告A公司对证据1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第三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是转包、分包关系;对证据2的三性无异议。 本院审查后对证据1的三性予以确认;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第三人指示支付的法律关系,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三、第三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照片一组,证明原告拖延工期的事实。 2、社保证明、工资流水一组,证明第三人是被告B公司职工,被告B公司为第三人缴纳社保以及发放工资的事实。 3、《协议书》,证明安全事故处理的责任分配,所以原告所述的***的受伤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的事实。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第三人是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以及约定项目经理的职责的事实。 5、项目部公章照片,证明第三人**持有项目部的章。 原告A公司对证据1的三性有异议;对证据2、4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5无异议。 被告B公司对证据1、4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3的三性有异议;对证据5有异议,第三人不持有项目部章。 本院审查后对证据1系照片无相应拍摄时间和说明,对三性不予确认;对证据2、4的三性予以确认;对证据3与原告提供《委托书》内容有出入,故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5,第三人陈述该印章为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乾潭片项目的印章,并非案涉工程项目部的章,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19年4月2日,C公司(发包人)与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B公司,双方约定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新建年产2.5亿支螺丝批项目(2#厂房、3#厂房、研发车间)。2.工程地点:*****工业园区。4.资金来源:自筹。5.工程内容:总建筑面积23534.32平方米。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设计变更增减以及合同内指定的工作任务。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4月10日。计划峻工日期:2021年2月1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0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具体开竣工时间以实际开工时间和实际竣工时间为准(雨雪天气顺延)。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5分包,3.5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XXX;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浙23**XXXXXXXX;建造师执业印章号:浙2331XXXXXXXX;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浙建安B(2005)010XXXX;联系电话:137XXXX****;电子信箱:2204XXXX@qq.com;通信地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XXXX。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在该项目上的代表。3.5分包,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中规定。 2020年4月20日,考核方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被考核方新建年产2.5亿支螺丝批项目(2#厂房、3#厂房、研发车间)工程经理部(乙方)内部承包经济责任人:**,现场施工负责人:**,签订《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内部经济责任考核合同》一份。主要内容如下:为了完成甲方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甲方将该工程交给乙方实行项目部责任、现场施工、经营管理考核。为明确双方责任确保本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城建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实施细则文件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调一致,为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一、工程范围的内容及地点:受甲方委托,完成新建年产2.5亿支螺丝批项目(2#厂房、3#厂房、研发车间)工程合同及图纸范围内约定的所有工程量。工程地点:建德市**工业园区。二、施工工期:工期以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工期为准(300日历天),如有补充协议的工期及节点工期要求的,乙方必须按时完成。三、工程质量: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四、安全目标:**死亡及重伤事故,轻伤率控制在0.4%以内。五、工程风险抵押:为促使项目部全面履行合同及控制各种安全、质量、进度及民工工资等风险,乙方交纳甲方工程总价1%的工程风险抵押金,等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无违约现象后如数退回(不计息)。六、价款或酬金本工程合同价以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价为准(3540万元),结算时以结算总价的2%作为上缴公司的管理费,税费及本工程相关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提供正规的材料发票(如发票有假按票面金额50%进行罚款)。本工程必须确保杭州市双标化工地、“新安杯”及“西湖杯优质结构奖”,创下后以结算价的2%作为奖励。1、发票开具时或工程款到位时暂按不含税金额的12.11%预留,专票取得需通过公司付款(附材料采购合同),于竣工决算时,该工程项目预留税费金额扣除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后的余款返还;2、材料列支比例要考虑预决算上的材料结构,否则,税务稽查、评估补罚金额由被考核人自行承担。3、合同工期内免收相关证书使用费,超过合同工期按3000元/月收取相关证书使用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相关证书注销或处罚的均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七、项目工程款支付:1、建设单位工程款到甲方帐户后,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工程考核书规定支付。2、建设单位工程款未及时支付的,甲方付款相应延付。3、甲方对该工程资金专款专用,每期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并扣除应交管理费、税金及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后,其余工程款归乙方专款专用保证将此款用于本工程,自负盈亏。4、根据财务制度,乙方每次使用工程款之前必须提供本次所用工程款的合法材料发票及人工费发放工资表或劳务发票做帐,***用本次工程款。5、为保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位,项目部应真实地提供考勤卡、工资表,由劳动者本人签名后经公司审核无误直接发给劳动者本人。甲方有权随时检查民工工资真实发放情况。八、项目部人员组成:由项目被考核人从公司内优先聘任,也可对外招聘专业人才,聘用人员的工资由乙方自已负责。九、本工程如发生垫资情况,全部工程款及人工工资由乙方自行负担。十、本工程民工工资保障金由乙方向相关部门缴纳。十一、双方责任:甲方责任:1、领导乙方的工作,做到面向生产,服务基层。鼓励并支持乙方创建文明标化工程和创优工程,为企业争得社会信誉及经济效益。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3、甲方有权随时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及现场管理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当质量、安全、进度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中止本考核书,并有权撤换本项目被考核人。4、按本考核合同书中第七条的约定支付工程用款。5、有权对项目部经济支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项目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6、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或擅自停工,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追究由此而引起的任何后果。7、甲方负责有关文件和信息的传达,使项目部及时掌握市场信息。8、甲方有计划地组织乙方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企业素质。9、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规章制度,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作出处罚。乙方责任:1、乙方是企业法人在工程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在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下行使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及文明施工的管理权。2、乙方要对项目部员工加强政治思想、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做到文明施工。3、乙方必须全面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条款。4、乙方必须在开工前向甲方提供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单表及各班组长的名单表和联系方法,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本项目工程款。5、乙方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现场管理负全责,并接受甲方和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监督。6、乙方必须保证本工程的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施工机具及各种相关安全生产保障设施全部到位,管理人员出勤率符合建设方要求,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若由于管理人员出勤率及机具不到位,不符合要求而引起的罚款由乙方负责。7、乙方必须及时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开工七日内向甲方备案。8、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图纸设计、施工规范《强制性条文》及行业、企业标准组织施工。9、乙方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对进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技术交底、上岗工种培训教育,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10、按公司规定时间向公司报送有关报表。11、乙方材料采购必须报甲方审核,经甲方授权后,才能向市场采购。不得向供货商赊账及写材料款欠条。12、乙方必须做好本工程的消防、卫生、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13、竣工资料由乙方自行负责编制,直至工程竣工备案结束,送甲方肆套完整符合归档要求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备案表。竣工决算由乙方编制,经甲方审核后送建设单位审核,并在建设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决算的核对并确认,如乙方无故不对审定结果确认的,甲方有权对审定结果进行确认,后果由乙方承担。14、本项目部印章由甲方代表***负责保管,并建立《项目部印章使用流水帐》,乙方在每次使用印章时,必须经***签字或书面委托人签字后,****使用,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私刻公章及项目部章,否则必须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15、如因工作需要注册建造师、安全员等到场的,乙方需对到场人员每天300元的生活补助费,以上人员的住宿与来回车旅费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当场付给到场人员,如未付,甲方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16、项目部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17、本工程履约保证金由乙方通过公司向建设单位交纳,本考核书生效后,乙方如未向建设单位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乙方需要向甲方交纳工程合同总造价5%作为履约保证金。如未交纳甲方,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留工程合同总造价5%作为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实施中如乙方确实能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18、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职能部门的管理。十二、违约责任:1、乙方如有违反甲方与业主签订该项目工程合同相应违约条款,违约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2、双方确认本工程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乙方组织施工,如果验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除建设单位对甲方的处罚全部由乙方承担外,乙方应及时整改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整改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另外按工程结算价款的5%对乙方进行处罚。3、双方确认: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及重大设备事故,轻伤事故发生率控制在0.4%以下,力争零事故。违反处罚见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4、双方确认本工程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工期为准,如果未达到工期要求,除建设单位对甲方的处罚全部由乙方承担外,甲方另外按乙方延误工期一天,按工程款的千分之一累计处罚(最高不超过工程结算价款的5%)。5、乙方擅自将本合同考核内容分包或转包,或乙方明显不具备履约的能力,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6、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力和义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7、乙方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不得拖欠工资,严禁向工人写欠条。如发生工人到劳动局部门等单位投诉,影响甲方信誉,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工人,并处罚乙方同等数目的罚金。8、乙方必须及时支付工程材料等款项,如果发生债权、债务及违反法律法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外,并处罚所涉及金额同等数额的罚金。9、乙方在工程期间,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借贷,如发生债权、债务及违反法律法规由乙方全部责任外,并处罚所涉金额同等数额的罚金。10、乙方必须认真执行公司的质量、安全验收标准,并且及时完成质安科下达的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及时整改并反馈回执,如果违反,罚款500元/次。11、乙方应认真做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如果上级部门巡查及其他突击性检查。如果发现检查不合格,受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罚款贰万元,受到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罚款伍万元,如因处罚造成公司被停止招投标等限制建筑市场活动的,罚款贰拾万元整,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而不需通知乙方。12、乙方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送甲方肆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存档及电子竣工图壹份,否则将处罚贰万元,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而不需通知乙方。资料未整理完成前暂扣工程款伍仟元。13、乙方必须承担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在国家规定保修期内因工程施工质量而引起的返修、加固等一切费用。如有质量问题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天内到现场维修,并承担费用,否则双倍赔偿甲方用于维修的费用。14、如工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甲方,不得隐瞒。否则追究乙方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十三、其他条款:1、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必须汇入甲方指定帐户,乙方不得向建设单位直接收取工程款。2、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补充合同及相关会议纪要、图纸会审、工程联系单为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乙方有同等的约束力。3、与本工程相关的产生的合同处罚及上级部门的经济处罚及乙方对外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全部承担。4、安全考核及处罚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执行。5、乙方每次使用工程款时,必须提供合法真实的材料发票,并对所提供的发票真实性负责,如因乙方提供假发票而造成的纠纷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对大宗建筑材料如钢材、管材、红砖、商品砼、水泥等必须从公司直接转帐支付,费用从工程款中直接转帐支付。6、如发生因本工程有关事项第三方诉讼甲方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发生违约金时乙方除按实承担一切责任外,甲方可单方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由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损失额度10%计算支付)。7、本项目的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公司统一进行保险,费用从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8、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按协议完成各自履行的义务后终止。9、本工程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10、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双方协商不成,按有关法律解决。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2020年5月7日,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B公司。 2021年5月20日,第三人**(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甲方现将新建年产2.5亿支螺丝批项目2#厂房、3#厂房、研发楼项目的外墙油漆,内墙油漆涂料分包给乙方施工;具体事宜如下:一、包工形式:包工包料。二、包工范围及价格1.外墙:水包砂(按样板施工)亚士漆单价84元/m²,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线条展开面积计算。(含贴阳角、面层布网、批灰、打砂、磨平、隔水线清理、零星修补、外墙吊篮费用);按图纸要求施工。2、内墙:白色涂料面层,单价15元/m²,4只楼梯间补价,共计补价5000元。(含贴阳角线,楼梯间贴阴阳角线,修补,批灰二道,面层立邦油漆喷涂二遍)三、质量要求及工期1、外墙表面平整、光滑,面层喷涂均匀,无色差2、内墙阴阳角顺直,面层喷涂均匀,无落底。3、工期必须在2021年6月15日之前完成,影响整个工程验收的话,延期一天按每天千分之一,支付给甲方延期费。四、安全事故,1.乙方进入工地现场时,必须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如果因乙方违反操作或酒后作业等,发生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经济及纠纷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解决处理。2、甲方提供工地保险,乙方及时提供人员名单,身份证,若发生违法、偷窃,打架闹事、赌博等现象,事情严重上交公安机关处理,由此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负责。五、付款方式:每月支付工程量的60%,工程完工,甲方、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80%,竣工验收合格后账目结清。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款清自动失效,签字后生效。 2021年8月23日,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无记载案涉工程的2#、3#研发楼外墙油漆、内墙涂料整改问题。 2021年12月3日,被告B公司汇入原告A公司103000元,备注材料款。2022年1月28日被告B公司汇入原告A公司200280元,备注材料款。 2022年1月17日,第三人**向出具《结账单》一份,载明以下内容:1、千页工具2#、3#研发楼外墙油漆、内墙涂料合计人民币壹佰柒拾陆万陆仟壹佰肆拾贰元(小写:1766142元)(扣除已支付款项,具体见明细单)。2、建设单位认为无质量问题,不扣崇业建设工程款项,崇业建设全款支付给**。 2022年9月2日,第三人**出具《委托书》,千页工具工程由浙江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其中外墙、内墙油漆项目部分工程款计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元)由千页工具有限公司代付,不进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帐户。 2022年11月17日,《年产2.5亿支螺丝批项目工资表(**油漆班组)》中***、***、***、***、***、***、**、***工资90000元,由第三人**与**签名确认。 2023年3月28日,原告A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与被告B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催讨款项,**回答“有钱来会通知你们的”。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1、案涉工程有无转包给第三人?2、2021年5月20日,第三人**与**签订《协议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即合同相对方是谁? 焦点一,案涉工程有无转包给第三人? 被告C公司与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3.5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本院推定被告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无故意违约的情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严格履行不得转包、分包、肢解分包、变相转包、分包的义务。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内部经济责任考核合同》,系用于公司内部考核,并无明显标识“转包”字样,若非合同签订者则无从就合同的名称和内容,知晓双方有“转包”的意思表示。在庭审过程中,被告B公司抗辩从该考核合同的第六条价款和酬金(第1页)、第十一条乙方责任第11项(第3页)、第十二条第8项(第5页)、第十三条第5项(第6页)可以反映由第三人自负盈亏转包的情形。第三人**抗辩第六条价款和酬金是内部经济考核的内容,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第十一条乙方责任第11项,系公司内部财务需要正规发票,履行项目经理授权进行采购;第十二条第8项,案涉工程款均由被告C公司汇款被告B公司,由被告B公司对外支付工程施工款项;第十三条第5项,供应商提供材料发票,第三人进行签名确认,由第三人代表公司管理。原告A公司主张该考核合同中第十一条乙方责任第1项约定第三人是企业法人在工程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在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下行使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及文明施工的管理权,可以明确第三人系被告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本院分析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结合《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内部经济责任考核合同》的上下文内容,本院无法查明该考核合同存在“转包”的意思表示。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B公司自认在履行《建设施工合同》过程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被告B公司以《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内部经济责任考核合同》抗辩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工程转包关系,本院不予采信。 焦点二,2021年5月20日,第三人**与**签订《协议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即合同相对方是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从《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内部经济责任考核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结合2019年4月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系承包人项目经理的情况来看,案涉工程中第三人**是作为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工程施工,代理被告B公司从事建设施工事宜。原告与第三人磋商《协议书》时,从工程施工告示牌可知,案涉工程由被告B公司承包施工,第三人**为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第三人**不可能成为建设施工的主体,即转包人,否则出现违法转包的情形,故可推定原告主观上不具备向第三人**个人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因此,可视为第三人**基于上述有权代理,以自己的名义隐名代理被告B公司,与**签订《协议书》。同时,原告以B公司为合同相对方名义进行报价、拟订合同,且被告B公司也接受原告开具的发票、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有理由相信《协议书》的相对方为被告B公司。再者,第三人**向被告B公司签字领取款项的内部身份关系不否定其对外代理被告B公司的行为。因此,本院认为合同相对方(乙方)为被告B公司,而不是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协议书》虽系原告的经营者**作为甲方签订,**系以自然人的身份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双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被告B公司转账至原告A公司款项,现**以其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作为诉讼主体,本院予以准许。因此,本案中《协议书》的内容所约束的权利义务主体为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 综上,《协议书》直接约束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原告A公司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B公司系接受承揽工作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承揽款。根据第三人**于2022年9月2日出具的《委托书》可以确定双方结算剩余承揽款为300000元,此后,被告B公司支付工人工资90000元,故尚欠承揽款210000元。现被告B公司经原告A公司多次催讨,未支付剩余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九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A公司支付承揽款21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19日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承揽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2元,合计3797元,由被告B公司负担。 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