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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与xxxx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94民初20890号 原告:河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xx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xxxx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