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22民初36号
原告:河南元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人文路万峰石材城G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86W5K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博大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100号1号楼1单元23层2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386433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元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博大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元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金博大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元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博大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元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博大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元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