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信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伟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中科信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6818号
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10100MA43MUBGXN。
经营者:李兴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彪,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戈,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信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长安北路太阳城商业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600337115188A。
法定代表人:李伟。
被告:***,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马五林,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中科信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马五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申请缓缴或免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申晓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薛建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