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0462号
原告:上***不锈钢水箱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沧泾路398号14号一层。
投资人:***,厂长。
被告:浙江本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气象路1741号隆兴商厦80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不锈钢水箱制品厂与被告浙江本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不锈钢水箱制品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