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本正建设有限公司

上某某不锈钢水箱制品厂与浙江本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0462号 原告:上***不锈钢水箱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沧泾路398号14号一层。 投资人:***,厂长。 被告:浙江本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气象路1741号隆兴商厦80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不锈钢水箱制品厂与被告浙江本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不锈钢水箱制品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