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远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黑龙江省远升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3执172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5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男,2012年6月4日生,汉族,儿童,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远升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高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远升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金、利息、诉讼费共计40233元,并承担执行费6433元,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二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