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2民初8102号
原告:浙江宝业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宝业花园EO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大滩六昊院润园4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宝业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宝业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浙江宝业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