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联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新联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1022民初268号

原告:山东新联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腊山河西路中段济南报业大厦B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福振、刘群伟,山东胜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甜水堡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昭民,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新联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福振、刘群伟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昭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新联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360709元,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从2018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35860.9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1月4日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建设工程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并约定了相关的酬金计取方法。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开展了相关服务工作。2018年8月23日,被告以《合同洽谈会议纪要》的形式终止了服务合同,并确定了应支付原告的设计费用数额为360709元。后经原告几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另,原告于2020年3月由山东新联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更名为现在的名称。

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从未签订合同,且被告未收到原告公司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工程造价咨询审计报告。不同意支付原告要求的任何费用。

原告山东新联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原件、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洽谈会议纪要》原件各一份、快递单复印件一份、增值税发票记账联4张、短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4页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组织质证与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4日,原、被告签订《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矿井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公司提供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2018年8月23日,被告召开了终止山东新联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的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载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审计费用360709元未付。并向原告公司印发了该会议纪要。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该款。

另查明,2020年3月17日,山东新联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山东新联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矿井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公司提供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被告亦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价款。经被告2018年8月23日会议结算,对被告未支付审计服务费的数额亦进行了确定,被告应当及时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审计服务费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山东新联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审计费用360709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9元,减半收取3624.5元,由被告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文权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郭琴琴

书 记 员 赵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