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联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新联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0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新联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山河西路中段济南报业大厦B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华滨,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中润华侨城北商业楼7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执行董事。
山东新联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鲁0391财保66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对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山东新联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新联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丽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祝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