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3民初1236号
原告:浙江国厦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昙花庵路97号南楼1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38447079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宁波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惠政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84XPE3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国厦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国厦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国厦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