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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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3民初4560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厦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昙花庵路97号南楼1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38447079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国厦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国厦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浙江国厦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国厦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