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厦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市嘉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29财保59号 申请人:济宁市嘉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县大***矿柱林场西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312856131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沾桥村2组北马浜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YT4D3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国厦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昙花庵路97号南楼1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38447079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想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经济开发区***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NKNUE9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太和县屹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大新镇太临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WLXLQ0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济宁市嘉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105000元。申请人济宁市嘉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以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市嘉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市嘉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刘新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