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29执保213号之二
申请人:济宁市嘉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县大***矿柱林场西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312856131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沾桥村2组北马浜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YT4D3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国厦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昙花庵路97号南楼1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38447079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想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经济开发区***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NKNUE9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太和县屹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大新镇太临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WLXLQ0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票据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3)鲁0829财保59号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01月16日立案保全。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已保全被执行人全部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2023)鲁0829执保213号案件全部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