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厦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国厦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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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3民初3730号
原告:***,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厦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38447079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昙花庵路97号南楼181室。
法定代表人:邵国兴,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胡传齐,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国厦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胡传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晓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宁
代书记员凌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