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2105号
申请人:北京易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1号四幢一层12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赤城县。
法定代表人:**相。
被申请人:**相,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赤城县。
被申请人:**军,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赤城县。
在北京易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农业有限公司、**相、**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易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农业有限公司、**相、**军名下银行存款1110851.2元或查封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1110851.2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易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农业有限公司、**相、**军名下银行存款1110851.2元或查封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