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1377-1号
申请人:安徽中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开发区新阳大道依心明园M28商住房008幢0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7811177K。
法定代表人:郭殿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寿县县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寿县南门外新城区东津大道与大顺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22486233292A。
法定代表人:汪雷,该院院长。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A座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54593622(1-1)。
主要负责人:刘国禹,该支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中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寿县县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中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3779.33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93779.3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杰、张黎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寿县县医院名下的银行存款93779.33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