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龙泽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大途消防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龙泽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5115号之一 原告:辽宁大途消防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溪湖东路33栋3层1**5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辽宁龙泽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金卡路18号四层428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辽宁大途消防防火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龙泽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大途消防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大途消防防火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大途消防防火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2,625元,减半收取1,312.5元,由原告辽宁大途消防防火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