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龙泽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龙泽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4民初443号 原告:辽宁龙泽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金卡路18号四层42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55549472Y。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5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0791368740。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龙泽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龙泽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3元,减半收取1306.5元,由被告***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