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2628号
原告:辽宁龙泽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金卡路18号四层42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55549472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5年3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平罗镇青堆子村6组302号。
公民身份证号:210114198503××××
原告辽宁龙泽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辽宁龙泽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龙泽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