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13民初186-1号
原告:中通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4年4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中伦文德(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卢某。
被告:大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团地管理中心北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通建设(大连)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灏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通建设(大连)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