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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上嘉建设有限公司;嘉兴上建市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02民初9480号 原告:甲。 法定代表人:丙。 委托诉讼代理人:庚、辛。 被告:乙。 法定代表人:己。 原告甲与被告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