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电科院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桑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电电科院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8民初56314

原告:北京桑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乡杨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毕春生。

被告:北京国电电科院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北区国电新能源技术研究院3097层。

法定代表人:刘彬。

原告北京桑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电电科院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1113日立案。20181112日,原告北京桑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桑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计34元,由北京桑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杨
人 民 陪 审 员   郭 焕
人 民 陪 审 员   乔力力

二O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耿瑞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