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日欣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耐金属制品加工、深圳市日欣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5401、54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特耐金属制品加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日欣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特耐金属制品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日欣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513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3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缴纳受理费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579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日欣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人民币16022元至本院执行账户,划缴案件受理费95元、本案执行费137元后,余款15790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特耐金属制品加工厂,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5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51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尚 静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