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民初27935号
原告:深圳市日欣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光明区***道根竹园社区公明根竹园横坑工业区49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90493945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铭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寮步镇西溪村大进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WMY53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日欣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铭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东莞市铭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47440.68元的财产,原告已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同等责任限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东莞市铭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47440.6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雍 维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关观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