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日欣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叶县广达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日欣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确认某某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特659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叶县广达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文化路东段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73133831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人):深圳市日欣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道根竹园社区公明根竹园横坑工业区49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9394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叶县广达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达公司)向本院申请确认**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案相关情况 一、争议的**协议:广达公司与深圳市日欣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欣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签署的《定作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合同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责任,如有争议由深圳市**委员会**解决。” 二、受理**案件的**机构:深圳国际**院。 三、**机构受案号:(2019)深国仲受2379号。 四、申请人申请确认**协议无效的主要理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是“深圳市**委员会”,而该**机构本身是不存在的。深圳市有两个**委员会,一个是深圳**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为***,一个是深圳国际**院(深圳**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为***。由于深圳市有两个**委员会,事后双方不能达成选择其一**机构的一致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显然属于《**法》规定的**协议无效的情形。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三条规定:**协议约定的**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机构。**条款签订时,深圳市有两家**机构,深圳**委员会与华南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深圳国际**院)。“深圳市**委员会”与深圳**委员会仅一字之差,而与合同签订时深圳市的另一**机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深圳国际**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涉案**协议约定的“深圳市**委员会”虽然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为深圳**委员会。深圳**委员会与原华南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深圳国际**院)于2017年12月25日起合并为“深圳国际**院(深圳**委员会)”,当事人约定由“深圳**委员会”**的案件由合并后的“深圳国际**院(深圳**委员会)”负责受理,目前深圳市只有唯一的**机构,涉案**条款所约定的**机构可以确定为“深圳国际**院(深圳**委员会)”。综上,本案所涉**条款具有请求**的意思表示、**事项、选定的**委员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协议无效的情形,系有效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叶县广达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条款无效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叶县广达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朱   萍 审判员 梁 乐 乐 审判员 赵 雪 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兼)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十六条**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的协议。 **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的意思表示; (二)**事项; (三)选定的**委员会。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庭首次开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