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日欣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日欣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豫04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日欣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叶县广达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为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裁237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的总标的额为1289280元(包括承揽款、律师费补偿款、逾期利息、**履行债务期间的加倍利息和仲裁费,利息计算截止至2020年10月10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叶县广达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91991元。扣除执行费15168元后,下余1276823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日欣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日欣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叶县广达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债权12457元。至此,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裁2379号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裁2379号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