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1979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日欣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道根竹园社区公明根竹园横坑工业区49栋一楼。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铭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西溪村大进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日欣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铭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19民终2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承揽费1211321.91元及利息、受理费8913.49元、保全费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协调解决本案,双方于2020年10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1971执19794号案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