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82民初6320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冠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488号元辰世纪1幢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68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7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汝州市蟒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蟒川镇核桃园村一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820055××××。
法定代表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冠雅建设有限公司、汝州市蟒川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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