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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冠雅建设有限公司、汝州市蟒川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82民初6320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冠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488号元辰世纪1幢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68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7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汝州市蟒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蟒川镇核桃园村一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820055××××。 法定代表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冠雅建设有限公司、汝州市蟒川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