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202民初507号
原告:肇庆市建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四路**雅图商业城写字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6497366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被告:***,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原告肇庆市建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肇庆市建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51元,减半收取5475.5元,由肇庆市建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