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鲁0124民初4309号
原告: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济南润顺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润顺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济南润顺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4143169.94元及相应利息(以2880630.06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6月7日,按照LPR计算;以2880630.06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LPR的2倍计算;以1262539.88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按照LPR计算;以1262539.88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2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LPR的2倍计算);2、依法确认并判决原告对案涉芳华家园开发项目工程所有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济南润顺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济南润顺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平阴县振兴街以北、南土村北部的芳华家园开发项目施工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约定合同暂定价为42599634.65元,同时约定了承包范围,计价方式,质量要求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后原告施工完毕,双方对工程量进行结算,结算数额为42084662.74元,被告济南润顺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已付37941492.80元,至今尚欠原告4143169.94元,虽经多次催要,但被告济南润顺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济南润顺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143169.94元、其他损失27913元,共计4171082.94元。被告济南润顺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8日前支付200万元,于2026年5月31日前支付2171082.94元。
二、如被告济南润顺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任意一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未履行金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济南润顺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按未履行金额为基数,自逾期还款日次日起按LPR的2倍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7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