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新汇工程有限公司

库车西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喀什新汇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923民初6477号 原告:库车西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东城街道长安社区幸福路65号开发区企业公馆A区11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金仕成(库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金仕成(库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新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深喀大道南行政审批局对面(德融江南府)3幢1层S07号商铺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库车西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喀什新汇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库车西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库车西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库车西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9.48元,减半收取计749.74元,由库车西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