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二道工业集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诉长春二道工业集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吉0104行审27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职员。 被执行人:长春二道工业集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长春二道工业集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道工业集中区建设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市生态环境局撤回对二道工业集中区建设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生态环境局撤回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