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1财保30号
申请人:常州世博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7392497XF,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新华村胜利路1号。
法定代表人:范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友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301849542A,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广洋湖镇沿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世博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友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世博电气有限公司称,2017年9月23日至2017年6月20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四份,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计价值318900元。但被申请人仅支付180570元,余款138330元至今未付,因情况紧急,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友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