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腾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腾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喷保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904民初9399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喷保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兴中路48号401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腾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第五小区第2行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喷保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腾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广东腾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6296元及违约金36547.21元(违约金以156296元为基数,利率为同期一年期LPR的4倍,从2023年11月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7月5日为36547.21元)。”变更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78.43元。”并于202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无不妥,应予准许。原告广东喷保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喷保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078.43元),由原告广东喷保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2053.43元,本院予以退还。保全费1484.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喷保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