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5202民初2278号
原告:孙某,男,汉族,1982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汉族,1966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吴某、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31.07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