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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吴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5202民初2278号 原告:孙某,男,汉族,1982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汉族,1966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吴某、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31.07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