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5民初13646号之一
原告:广州粤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平稳村广珠路167号A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M6P33。
法定代表人:何镇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兴,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腾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第五小区第2行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084467571J。
法定代表人:冯景怡。
被告:***,男,199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原告广州粤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腾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广州粤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粤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粤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2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粤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文杰
书 记 员 梁楚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