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4民初403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树志,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鹤山市茂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鹤山大道2399号(一址多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19TMU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树志,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赵伟,男,汉族,1982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
被告:广东腾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第五小区第2行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084467571J。
法定代表人:冯景怡。
原告***、鹤山市茂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赵伟、广东腾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鹤山市茂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山市茂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5.7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计13015.73元,由原告***、鹤山市茂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鹤山市茂创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13015.73元)。
审 判 员
黄粤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区艺霖
冯婉雯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4民初403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树志,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鹤山市茂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鹤山大道2399号(一址多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19TMU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树志,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赵伟,男,汉族,1982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
被告:广东腾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第五小区第2行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084467571J。
法定代表人:冯景怡。
原告***、鹤山市茂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赵伟、广东腾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鹤山市茂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山市茂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5.7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计13015.73元,由原告***、鹤山市茂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鹤山市茂创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13015.73元)。
审 判 员
黄粤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区艺霖
冯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