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6619号
原告:成都豪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羊西线蜀汉路289号45幢7楼20号。
法定代表人:刘兴安。
被告:广东腾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大道136号金碧海景花园商住小区第A幢1101房。
法定代表人:冯景怡。
原告成都豪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腾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豪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7元,由成都豪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茂一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曾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