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民初12452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广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被告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广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表示纠纷已庭外解决,明确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按其撤诉处理,并提交申请书予以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