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22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惠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新辉达混凝土有限公,住所广**省省。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新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新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通讯费43235元,违约金10412.5元及诉讼费1373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05元。但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新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4352.5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