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惠智兴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惠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高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高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73民初3495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惠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高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市场总监。 被告:上海高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金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西二村自编1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市易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B区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惠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高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高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金禹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市易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惠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计4550元,由原告广州市惠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