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惠智兴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市大成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惠智兴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辖终1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大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惠智兴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上诉人郴州市大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惠某兴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198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成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单纯的金钱给付之诉,而是带安装调试和持续服务的双务合同纠纷。案涉合同履行地为大成公司的住所地,故大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惠某公司以大成公司拒不履行《惠邦车载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合同》支付货款的义务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大成公司依约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据此,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守约方可在自己注册所在地法院起诉违约方”,该约定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起诉状可知,惠某公司作为合同守约方现诉请违约方大成公司支付货款。因惠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的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大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