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辖终1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大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惠智兴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上诉人郴州市大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惠某兴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198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成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单纯的金钱给付之诉,而是带安装调试和持续服务的双务合同纠纷。案涉合同履行地为大成公司的住所地,故大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惠某公司以大成公司拒不履行《惠邦车载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合同》支付货款的义务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大成公司依约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据此,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守约方可在自己注册所在地法院起诉违约方”,该约定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起诉状可知,惠某公司作为合同守约方现诉请违约方大成公司支付货款。因惠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的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大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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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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