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与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113民初273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单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公司董事兼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2日立案。被告某乙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本院已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对被告某乙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