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802执43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单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802民初5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21729748.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5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收益性保险。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浙HXXX**车辆,该车辆申请执行人申请只查封不处置;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衢州市的房产。上述不动产未办理房地首次登记,仅登记了土地产权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保险系车险。截至2026年6月9日,本案全部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530917.76元、执行申请费90946.95元尚未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已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及是否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暂不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浙0802执43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