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827民初886号
申请人:葛某,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单某。
被申请人:施某,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济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
申请人葛某与被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施某、济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施某、济宁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长安某有限公司为此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施某、济宁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