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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上海某有限公司、施某、济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827民初886号 申请人:葛某,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单某。 被申请人:施某,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济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 申请人葛某与被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施某、济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施某、济宁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长安某有限公司为此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施某、济宁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