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02民初297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单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5年8月25日,本诉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诉讼中,被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后在本院送达缴费通知之前申请撤回反诉并明确不再交纳反诉费。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本诉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