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20555号
原告:李某,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西安新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巴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某西安沣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复兴大道与沣东大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单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某西安新隆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某西安沣东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请,向其退还29616元,剩余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