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宇航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0122执4059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5)皖0122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银行存款42660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