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21民初1259号
原告:侯某,男,1968年4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系侯某所在公司推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巴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单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王某,男,1979年6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第三人:孙某,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第三人:张某乙,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侯某诉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王某、第三人孙某、第三人张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4日立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因被告***、被告王某下落不明,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其有效送达,须公告送达,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